2023-05-09
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》
(证监许可﹝2020﹞2301 号)核准,嘉美食品
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嘉美包装” “公司”)于 2021
“发行人”
年 8 月 9 日公开发行了 7,500,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为 100 元,发行
总额为人民币 750,000,000 元,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14,964,622.63 元(不含税),
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35,035,377.37 元。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到
账,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审验,出具了《验资报告》(天衡
验字(2021)00093 号)。
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泰证券”或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嘉美
包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,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
月 31 日。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,中泰证券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
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——保荐业务》等法规
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,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。
一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法
律责任。
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
和调查。
法》等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。
二、保荐机构基本情况
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
法定代表人 王洪
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硕、毕翠云
联系电话 17888805854
三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
发行人名称 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有限公司
证券代码 002969
注册资本 96,220.8334 万元人民币
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 258 号
法定代表人 陈民
生产金属容器、易拉罐制品,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,销售本
经营范围 公司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
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
联系电话 0550-6821910
传真 0550-6821930
董事会秘书 陈强
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8 日
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
四、保荐工作概述
中泰证券作为嘉美包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,中泰证券及保
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:
(一)尽职推荐阶段
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,组织编制
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;提交推荐文件后,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,组织
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,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
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,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
沟通;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
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(二)持续督导阶段
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
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
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规定,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、
信守承诺、信息披露等义务,主要包括:
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;
的内控制度;
关联交易发表意见;
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;
的情况,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、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,并发表
意见;
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。
五、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
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,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,并按规
定出具核查意见。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项目延期情况如下:
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
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
金使用计划,不再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“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
(临颍嘉美)”的投资建设,并将该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增加至“二片罐生产
线建设项目(鹰潭嘉美)”项目。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
(www.cninfo.com.cn)披露的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
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120)。
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
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,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
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“孝感无菌纸包生产线建设项目”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,调
减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的“滁州华冠无菌纸包灌装扩产项目”。详见公司于
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2-021)。
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
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》,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,不再
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“孝感无菌纸包生产线建设项目”的投资建设,并将该项
目剩余募集资金增加至“滁州华冠无菌纸包灌装扩产项目”。详见公司于 2022
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披露的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
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告》(公告编号:
除上述情形外,在保荐机构履行职责期间,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
机构处理的情况。
六、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(一)尽职推荐阶段
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、会计师、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
料,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
陈述或重大遗漏;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
尽职调查工作,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。
(二)持续督导阶段
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,并按有关法律、法
规及规则的要求,及时、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;对于重要事项,发行人
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,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。
七、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
天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
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。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,该等证券服务
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、履行相应职责,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
构的工作,及时通报相关信息、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,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、
协商并发表意见。
八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,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
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,督导公司严格履行
信息披露义务。保荐机构认为,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
规定,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,确保各
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、准确、真实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
遗漏事项。
九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
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剩余金额
为 38,953.91 万元(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),尚未使用完毕,保荐
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。
十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
保荐机构认为,前述持续督导期内,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
资金管理制度,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相关
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
项使用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,不存在违规使用
募集资金的情形。
十一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
无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
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
保荐代表人(签字):
李 硕 毕翠云
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(滁州)股份
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王 洪
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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